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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员对辖区内某纸巾厂进行监督检查,发现该厂成品仓库有大量袋装纸巾,外包装标识生产地址与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登记地址不符,此外还发现2款袋装纸巾外包装没有印制产品名称、主要原料名称、生产地址、卫生许可证号、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等信息。
由于该厂存在消毒产品标签不符合卫生规范,未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情形,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据相关规定,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,并给予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。
案例点睛
《消毒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,消毒产品的命名、标签(含说明书)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。
《消毒管理办法》第四十三条规定,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、第三十二条规定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,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;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,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。(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徐敏 陈晓亮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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